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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俊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99号罪犯刘俊(曾用名刘冥雨),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初中文化,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1日被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一三年十一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人民币18329.29元。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累计考核分289.90分,记功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