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诗君与罗兴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君,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刘诗君,男,1979年10月出生。被告罗兴,男,1976年8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世兵,男,1983年2月7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君诉被告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诗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诗君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史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