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