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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