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明录,男,昔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