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谢功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谢功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宁民路东鸿福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8875552-6。法定代表人彭志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功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芯光园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