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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开宝与张金宝、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宝,张金宝,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赵开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金宝,男,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开宝与被执行人张金宝、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金宝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