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韩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韩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9号万顺温泉花园天汇座C门四层401。法定代表人张学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津,天津市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颖,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星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韩颖买卖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