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长生与周和平、周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生,周和平,周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259-1号原告周长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和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凤珠,女,1963年2月2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生与被告周和平、周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生撤回对被告周凤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