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波、郑爱娥与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郑爱娥,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周波。原告郑爱娥。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南3巷8号。负责人向国庆,该会所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启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郑爱娥与被告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波、郑爱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波、郑爱娥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郑爱娥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天樽商务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波、郑爱娥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