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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侯一×与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一×,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侯一×。法定代理人李××,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侯××。申请执行人侯一×与被执行人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7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41号。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4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