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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祥宝与王国栋、吴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赵祥宝,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51号申请人执行人赵祥宝。委托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栋。被执行人吴凝。被执行人苏凛。被执行人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东吴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医院院长。申请人赵祥宝与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镇裁字第055号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王国栋、吴凝共同向申请人赵祥宝偿还欠款合计人民币2708万元,该款应于2014年7月18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苏凛对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的欠款余额203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王国栋、吴凝的欠款余额136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执行人镇江东吴医院对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的欠款余额539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申请人赵祥宝与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对上述借贷纠纷无其他争议;六、仲裁费52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连带承担。因该款已由申请人赵祥宝预交,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应在2014年7月18日前将仲裁费520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赵祥宝。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国栋、吴凝、苏凛、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镇江东吴医院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赵祥宝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赵祥宝要求1、对被执行人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的3206816元到期债权执行。2、对被执行人镇江东吴医院、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王国栋、吴凝、苏凛暂缓执行。执行中查明案外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除了拥有位于锡沪路、南站镇景渎村四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便执行。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终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5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将来影响本案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凯代理审判员  孟涛代理审判员  张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