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查道兰与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道兰,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查道兰,女,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周斌。申请执行人查道兰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0147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现存于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的银行存款115000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现存于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