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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金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金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00号罪犯郑金印,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金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郑金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金印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金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三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