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邹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邹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03号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板桥工业园区15幢,组织机构代码67339016-2。法定代表人:杨照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傲,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19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012317515,特别授权。被告:邹志平,女,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邹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长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