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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徐峰、黄家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徐峰,黄家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9号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6号北苑广场1幢商业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176676-3。法定代表人:徐而勇,总经理。被告:徐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黄家暾,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峰、黄家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合计88元,由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