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徐商初字第00104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与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104号-2原告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卫明、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山航翔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700元(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高翔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