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义祥与宜州山谷高级中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祥,宜州山谷高级中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唐义祥。法定代理人蓝可玉。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州山谷高级中学,住所地宜州市城西开发区江州路26号。法定代表人兰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祥诉被告宜州山谷高级中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义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原告唐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