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凌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85号申请人: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业群。被执行人:凌利华(铜官山区皇廷娱乐城业主),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利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凌利华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凌利华名下财产305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