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凌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85号申请人: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业群。被执行人:凌利华(铜官山区皇廷娱乐城业主),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凌利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凌利华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凌利华名下财产305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