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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四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诉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侯广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四初字第54号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义,经理。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被告侯广勇,男,汉族,住平顶山高阳小区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广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广勇在中平能化集团高庄矿高阳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46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魏新义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DD0**号奔驰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天顺祥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广勇在中平能化集团高庄矿高阳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46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魏新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DD0**号奔驰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由原告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损毁、隐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