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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原住廉江市,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863。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611。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但有嫁妆:金项链1条(值款2800元)、组装电脑1台(值款4300元)和摩托车1辆(值款5000元);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因吸毒向我要钱要不到时(我的金戒子和金耳环都给被告抵押借款了)而打我,有时甚至无缘无故地打我。2015年3月2日,被告打我忍受不住返回娘家,被告追到我娘家无理取闹,我家人报警后,被告被拘留时被检验出有吸毒史而被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恳请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何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何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因吸毒而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欧打原告,导致夫妻分居长达半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事务发生些小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若彼此之间能相互迁就、忍让和谅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光文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