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林光荣、林群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林光荣,林群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林建山,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光荣,男,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群峰,男,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林光荣、林群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4元,减半收取为3102元,由原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方新福审判员 谢倩倩审判员 洪俊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碧娴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