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913号原告石×,男,1976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忠,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军,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颖,天津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实际居住地为本市西城区,本案依法应由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4月20日,被告王×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5年4月24日,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大觉社区居委会亦出具了证明,其证明被告王×自2012年8月25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市西城区平安大街金果胡同×号楼×单元×房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王×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