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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杭州方洋汽车陪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方洋汽车陪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金锋。被执行人杭州方洋汽车陪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