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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猛、佟福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月宁,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零时30分许,在凌海市某大舞台路边,陈某、张某等人与王甲、刘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持刀将被害人王甲后背部砍伤。2015年2月11日,经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甲体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女网友及朋友张某、宗某等人从歌厅唱歌出来,当陈某驾车行驶至凌海市某大舞台路边时,与赶到的女网友朋友刘某某、王甲(男,时年21岁)发生争执,陈某将被害人王甲驾驶车辆的后车灯踹坏。当日零时30分许,王甲打电话叫来李某某、郝某、王乙,双方在争执中撕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持刀将被害人王甲后背部砍伤。2015年2月11日,经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甲体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陈某自愿给付被害人王甲全部赔偿款6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王甲报案后,于2015年2月17日将被告人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许,其接到王甲的电话后,于零时30分许,与郝某、王乙开车来到了凌海市某大舞台路边,看到王甲正在与张某、宗某争吵,其上前打了张某和宗某几拳,之后与对方争抢一把镐把时,后脑部位被张某打了一下,其松手走到路边时,看见陈某拿着一把刀追着砍王甲,将王甲的后背部砍伤。3、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左右,其与张某、陈某及陈某的女网友等人在歌厅唱完歌出来后,女网友打电话给一个小胖子,并相约来到某大舞台路边,一辆黑色奔腾轿车将陈某开的车别住后,陈某下车用脚将王甲驾驶的奔腾车后车灯踹坏,还踹了那个小胖子几脚。王甲带着小胖子走后不久又回来了,还来了一辆皮卡车,从皮卡车上下来几个人,双方撕打在一起,陈某从车里拿出一把刀要砍王甲,王甲开始跑,陈某在后面边追边砍。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左右,其与陈某、宗某、陈某的女网友及她的朋友等人在歌厅唱完歌出来后,女网友的男朋友刘某某要来找陈某,当其与陈某到某大舞台门口时,看到了王甲和刘某某。陈某下车用脚将他们那辆车的后车灯踹坏,并踹了刘某某几脚。王甲开车带着刘某某走后不久又回来了,后面还跟着一辆皮卡车,从皮卡车上下来的三个人中有一个叫李某某的手里拿着个镐把,还有一个人认识陈某的,就把陈某推开想劝架,王甲和李某某还有另一个人上来打其与宗某,双方撕打在一起,陈某从车里取出一把刀将王甲的后背砍伤。5、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许,其与李某某、王乙正在其家的网吧里玩游戏时,李某某接到王甲的电话后,王乙开着皮卡车来到了凌海市某大舞台的路边,看到张某、宗某和一陌生男子正在与王甲、刘某某说话,其与李某某下车时双方就打了起来,那名陌生男子从车里拿下来一把刀,向王甲冲过去,将王甲的后背部砍伤。6、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许,其与李某某正在郝某的网吧内上网,李某某接到王甲的电话后,其开车与李某某、郝某来到了凌海市某大舞台的路边,看到王甲和一个16、7岁的男孩正在路边站着,对方的人是陈某、张某和宗某,其上前将陈某拉到一边时,双方不知为什么打了起来,陈某从车里拿下来一把刀过去砍了王甲后背一刀,王甲被砍后向远处跑,陈某在后面追着王甲砍的事实。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左右,其与王甲开车到凌海市去接一个女性朋友,王甲开的车被陈某的车别停在某大舞台路边,陈某、张某、宗某从车上下来,有人用脚将王甲车的尾灯踹坏,他们三人将其从车上拽下来打了几下,王甲劝解几句后上车打电话找来了李某某、王乙、郝某,王甲与李某某上前与陈某等人理论,后双方撕打在一起,陈某从车里拿出一把刀冲过去将王甲砍伤。8、现场照片证实,案件现场情况。9、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甲体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10、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左右,其开车陪刘某某到凌海市去接一个人,当行驶到某大舞台的路边时,被陈某的车拦住,陈某、张某、宗某从车上下来对刘某某拳打脚踢,陈某用脚将其车的后车灯和保险杠踹坏。其打电话叫来李某某、王乙、郝某,让他们帮着要修车钱,其用车将陈某的车捌住,后陈某用刀将其后背砍伤。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于1995年8月8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4日零时左右,其与张某、宗某、女网友及她的四个朋友在凌海市歌厅唱完歌出来后,刘某某给女网友打电话说要来找他本人,当其开车载着张某、宗某行驶到某大舞台门口时,王甲开车载着刘某某将其车挡住,其下车用脚将他们那辆车的后车灯踹坏,并踹了刘某某几脚。王甲开车带着刘某某走后不久又回来了,后面还跟着一辆皮卡车,李某某、郝某、王乙从皮卡车上下来,王乙将其推到一边,王甲和李某某就与张某、宗某打了起来。其从车里取出一把刀,边追王甲边将王甲的后背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持械作案,可酌情增加其刑罚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冬梅审 判 员  丁士勇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