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仁,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魏文忠,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仁珍,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魏丙红,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国仁与被执行人魏文忠、刘仁珍、魏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文忠、刘仁珍、魏丙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国仁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