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蔡敖仕与潘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敖仕,潘江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蔡敖仕,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江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敖仕诉被告潘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敖仕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敖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