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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政伟与葛士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伟,葛士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917号原告李政伟,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葛士华,南,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政伟诉被告葛士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