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先江与济南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先江,济南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先江。委托代理人:卫东玲,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善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泰刚,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刘先江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先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