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斌、万兴红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斌,万兴红,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陆斌。申请执行人万兴红。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颖都家园F号楼。陆斌、万兴红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陆斌、万兴红于2015年1月14日依据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淮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斌、万兴红依据(2013)淮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向本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助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小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