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家文伪造货币罪,黄家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16号罪犯黄家文。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家文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家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家文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0.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