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唐涂村村委会办公楼105室。法定代表人:陈之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云,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兹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超。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原告武汉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