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其林与李保全、孙玉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全,陆其林,孙玉祥,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其林。原审被告孙玉祥。原审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化图,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保全因与被上诉人陆其林及原审被告孙玉祥、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保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保全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保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李保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