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许科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强,许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69-2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许科义,男,汉族,1981年4月5日,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方世强与许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269号的裁定,查封了许科义银行存款2149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科义存款21498.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