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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忠书与杨日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陈忠书。被告杨日照,成年。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陈忠书诉被告杨日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书在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书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忠书负担。审判员覃立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岑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