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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非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程升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非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645009-6,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土家族,系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升军,男,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沿河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已列入2013年度张家界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4年1月2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沿河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程升军的房屋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崇实社区,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53.33平方米,有证面积21.13平方米,混合木质结构,住宅用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沿河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征告字(2014)37号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七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升军送达了张定政补字(2015)6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作出张政复决字(2015)6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补偿决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升军送达了张定政催字(2015)5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拒绝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款存入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征收补偿专户,被执行人可以随时领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5)6号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5)6号房屋补偿决定;二、限被执行人程升军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自觉履行房屋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尹相琼代理审判员  范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法发(2000)3号]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际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