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戴纪康与唐山市丰南区瑞祥钢管厂、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戴纪康,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祥钢管厂。投资人李和普,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纪康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祥钢管厂、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纪康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纪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戴纪康负担。审判长刘耀勇审判员裴忠朗代理审判员张祥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