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吕贵林与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吕贵林,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谭晓华,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敦杰,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钟建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吕贵林诉被告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之工程位于峨边县东风新区,故本案应移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