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重庆庞大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建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72号申请(起诉)人重庆庞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8-2。法定代表人韩萍,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建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号*栋1-109,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申请人重庆庞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建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庞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孙建波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庞大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孙建波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