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孙鉴深、陈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文,孙鉴深,陈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陈建文,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江勇,是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鉴深,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爱兰,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陈建文诉被告孙鉴深、陈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冠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文的委托代理人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鉴深、陈爱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孙鉴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2014年1月30日为还款期限。并被告陈爱兰作为借款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孙鉴深的借款作担保,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据》。但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尚未清还借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清还欠款20000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有担保的事实。被告孙鉴深、陈爱兰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经核对证据与原件无异,被告孙鉴深、陈爱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孙鉴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被告陈爱兰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30日。原、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据》。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孙鉴深至今未还款,被告陈爱兰也未代为清偿。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孙鉴深向原告立下《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孙鉴深不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给原告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鉴深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孙鉴深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从主张权利之日也就是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爱兰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视为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爱兰对被告孙鉴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孙鉴深、陈爱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鉴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建文;二、被告陈爱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爱兰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鉴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50元,由被告孙鉴深负担,被告陈爱兰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