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春民与王洪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民,王洪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21号原告王春民(反诉被告),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印(反诉原告),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梅明理,新蔡县韩集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王春民(反诉被告)诉被告王洪印(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九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