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邓礼林与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林,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05号原告邓礼林,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民主二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616-1。诉讼代表人张海,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林与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礼林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礼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礼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