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30-1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光彬,该公司员工。被告石波,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