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长治清华机械厂诉重庆市杰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清华机械厂,重庆杰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27号原告长治清华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职务董事长。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清华街。被告重庆杰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艳,职务总经理。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帝豪丽都A座8-18。原告长治清华机械厂诉被告重庆市杰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被告重庆杰腾建材有限公司现已办理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无法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长治清华机械厂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清华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1元,退还原告长治清华机械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钧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