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云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吴云峰。委托代理人:吴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幢10301号。负责人:申晓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昊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芳,该行员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1号负责人:王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勇,该分行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峰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峰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吴云峰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