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346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云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云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346号-1申请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司莫特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桥林工业园区公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云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云久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539。法定代表人花玉连,该公司董事长。司莫特公司与云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5日做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云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司莫特公司177164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云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司莫特公司诉讼损失2098元;��案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司莫特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云久公司负担21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久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久公司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3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云久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久公司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3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煜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庆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