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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胜兰与蔡红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兰,蔡红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兰,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周英吾,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资中县苌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红萍,女,1977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陈颖(与蔡红萍系夫妻关系),男,1975年1月31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上诉人刘胜兰因与被上诉人蔡红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胜兰的委托代理人周英吾,被上诉人蔡红萍的委托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审理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关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茜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