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金华诉被告湘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湘潭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华,湘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湘潭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4号原告龙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学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波,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法定代表人胡建伟,系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晏坤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莹,女,汉族。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韩铁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勇,男,汉族。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龙金华诉被告湘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湘潭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被告已协调处理,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自愿补偿各项费用399800元,原告龙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金华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兆云审 判 员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