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慧琴与王开元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琴,王开元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王慧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5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培弟,系奇台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开元,男,汉族,约52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琴诉被告王开元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琴于2015年5月26日以领到继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琴撤回对被告王开元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费8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王慧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