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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伊木与徐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伊木,徐明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刘伊木。委托代理人孙晓勇。被告徐明俊。委托代理人范新慧。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伊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4元,减半收取6867元,由原告刘伊木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卓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