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伊木与徐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伊木,徐明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刘伊木。委托代理人孙晓勇。被告徐明俊。委托代理人范新慧。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伊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4元,减半收取6867元,由原告刘伊木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卓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