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陶红霞与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霞,高基龙,匡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陶红霞。被告高基龙。被告匡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霞与被告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红霞撤回对被告高基龙、匡纪芳的起诉。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