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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陶红霞与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霞,高基龙,匡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陶红霞。被告高基龙。被告匡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霞与被告高基龙、匡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红霞撤回对被告高基龙、匡纪芳的起诉。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煜 来源:百度搜索“”